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严格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的若干措施》已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相关要求,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精神,进一步防范化解委托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切实规范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现就严格落实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提出如下措施。
一、依法配备与委托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持有人应当具备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并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禁质量管理体系“空心化”,确保有足够的专业力量对受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开展委托生产前实质性现场审计。持有人在正式确立委托关系前,必须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水平、风险管理能力、产能匹配度及近年GMP检查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实质性现场审计。严禁仅凭受托方提供的资质证书或书面材料盲目开展委托,确保受托方具备与受托产品相匹配的实际生产与质控能力。
三、规范签订并严格履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当依法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清晰、准确界定双方在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物料和产品放行、留样和持续稳定性考察、偏差处理、变更控制、召回、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等各环节的质量责任与义务。质量协议应当作为有效约束双方质量行为的法定文件,杜绝责任推诿或义务虚化。
四、严格落实高风险品种现场监督要求。针对无菌制剂、生物制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等高风险品种,以及“一托多”“多托一”的情形,持有人应当派驻人员每年至少一次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确保受托方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
五、强化持有人对受托生产过程的动态监督。持有人应当建立对受托生产过程的定期检查与评估机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可采取现场检查、远程视频监控、记录审核等有效方式,动态掌握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六、严密管控委托生产全过程的变更行为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持有人技术转移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未经持有人书面评估批准,受托方严禁擅自实施生产工艺、关键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料及供应商等与产品相关的变更,严禁擅自删减质量控制项目或降低内控质量标准。
七、依法落实出厂放行与上市放行“双放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放行规程,对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评价并作出出厂放行决定。持有人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全职质量受权人,对受托方放行的产品进行严格的上市放行审核,确保每批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严禁“只盖章不审核”或违规放行。
八、加强物料与供应商管理。委托生产所需物料的采购、验收及供应商的确定、变更应当由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最终决定。受托方应当按照协议要求采购使用物料,发现物料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持有人报告,严禁受托方私自使用未经持有人批准的供应商或使用不合格物料。
九、规范委托生产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持有人应当依法审核批准委托生产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并监督受托方或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稳定性考察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由持有人全面负责,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符合要求。
十、强化偏差调查与不合格品处理的统筹管理。受托方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发生偏差、超标/超趋势或出现不合格品的,应当立即通知持有人。持有人应当组织开展原因调查,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监督落实,严禁受托方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十一、健全产品质量投诉与药物警戒监测处置体系。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委托生产产品的药物警戒体系,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妥善处置投诉处理。接收到不良反应报告或相关投诉后,持有人应当组织受托方开展调查、分析及处置,受托方应当予以全面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数据,严禁推诿或选择性提供信息。
十二、严格委托生产相关记录与数据管理。持有人应当确保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获取受托方所有的批生产检验记录及相关数据。鼓励持有人与受托方之间建立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的电子数据共享系统,防范纸质记录流转过程中的篡改、遗失等数据可靠性风险。
十三、严厉打击受托生产企业违规承揽行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恪守质量诚信,依法依规开展受托生产活动。严禁超范围、超产能承接委托生产业务,严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承揽导致生产质量保障条件降级。对受托方存在的严重质量管理体系缺陷,药监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并通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
十四、加强跨省委托生产协同监管与信息共享。针对我省企业跨省委托生产较多的实际情况,强化与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常态化协同监管。推进委托生产许可审批、监督检查、抽检不合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管闭环。
十五、常态化开展跨区域委托生产联合检查。对委托方在海南省、受托方在外省的委托生产品种,根据风险研判情况,及时联系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开展跨省联合检查或延伸检查,消除跨区域监管盲区。
十六、严格落实违法违规线索移送与双向责任追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托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及证据移送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持有人,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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