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费标准(四年为一届):
1、会长/副会长单位 40000元/届
2、常务理事单位 13000元/届
3、理事单位 4500元/届
4、会员单位 1500元/年
(其中1-3项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不含每年的会员会费1500元)
二、会费理事以上单位按届收取,会员单位按年度收取,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每年的5月至7月份发出催交通知书。
第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本会会员应按规定的会费缴纳标准按时足额交纳;会员缴纳会费后,有权质询会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其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本会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本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四、本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以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中;用于编辑出版业务刊物,音像制品等;或用于根据本会章程举办的事业上;其次,用于办事机构日常办公开支,有工资收入的兼职人员不得领取工资等报酬;或者用于扶贫帮困项目,但绝对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侵占和私分。如果违反,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会费管理由本会会长负总责,并批准重大支出活动;秘书长组织本会秘书处等机构实施筹集、接收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会费使用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并作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审议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