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要求,确保参保人员就近便捷享受门诊统筹医保报销服务,提高门诊服务便民性和可及性,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惠民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为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更多便利。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门诊统筹服务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范围,严格协议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工作,及时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二、提升购药便利性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将普通门诊外配处方流转到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政策。 (四)加强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推广,逐步推进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互联网”医院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入。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统一的医保目录内处方流转药品品种,及时做好处方流转药品对接,确定处方流转药品范围,便于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 (六)建立“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完善医保移动支付平台建设,开通定点零售药店移动支付等功能,打通线上线下服务通道,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 三、加强便民门诊服务 (七)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持续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加强门诊便民服务工作。 (八)鼓励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方便门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就诊高峰期增开午间、夜间、周末和节假日门诊,并根据患者诊疗数量动态调整诊室、工作人员数量及服务时间,满足群众诊疗需求。 (九)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减少就医等待。 四、优化就医流程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与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门诊就医、费用结算流程,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便捷度。 (十一)根据诊疗需求为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且需长期用药的患者,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减少患者的就诊开药次数,避免频繁往返医疗机构。 (十二)在确保信息真实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对高龄、卧床等行动不便的患者,经本人授权后可由家属持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代开药。 五、加强用药保障 (十三)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药品配备管理,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医联体内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十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要引导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保障供应,指导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群众需求和药品管理规定合理备药,与医疗机构形成有效补充。 (十五)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诊疗能力、临床需求,合理配备常见病、多发病的医保目录药品、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 六、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十六)积极推进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落实签约居民规范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起付标准补差等优惠政策,引导患者到基层首诊。 (十七)强化家庭医生和签约居民的联系,向签约居民提供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签约包服务内容开展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知晓率和服务感受度。 (十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结算工作,及时足额支付签约服务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签约服务费按人头预付、按考核结果结算签约服务费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切实发挥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 七、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步伐 (十九)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建成互联网医院,加强对线上复诊服务行为的监管,为患者在线开具复诊处方,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八、畅通结算渠道 (二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完善信息系统,实现医保结算接口全联通,功能应用全覆盖。 (二十一)推行医保码全流程使用,实现门诊统筹费用医保联网直接结算,参保群众不需持实体卡,凭医保码或刷脸就可看病买药。 (二十二)提高医保移动支付接入数量,将医保移动支付延伸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便利性。要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有序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合理用药,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