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收集管理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4-02-21
(一)对商标使用中产生的有关证据进行电子档及原件的双重有效保存,在平时证据的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着重收集产品销售相关证据,如大额销售合同、发票、售票单、销售产品照片等。
2、相关宣传、推广等证据要注意及时归档留存,如广告宣传发票、合同、照片、宣传册等。
3、证据注意按类、按时间规范整理,所有留存的证据要尽量显示注册的商标标样、使用时间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整体要形成完整证据链。
4、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二)对于一些保护性商标或者不准备再投入产品生产销售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无论是否对商标投入使用,都应该适时“使用”,并将该使用证据保存下来。对于在网络店铺中的使用,可以每两年对网络宣传及网店上的产品交易整体流程进行有效地记录和公证。
(三)若商标所有人地址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办理地址变更申请或注意监测申请地址是否有文件到达,避免因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文件而导致提供证据超期。
(四)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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