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三审:建议医生院外救人免责
                                                   时间:2021-08-20             

                

医药网8月20日讯 8月17日,医师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提出,为了鼓励医师参与公共场合的救治活动,应当对参与救治的医师予以免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进行研究,建议采纳这一建议。

 

  一直以来,医师院外救人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这次消息一出,医生欢呼雀跃,这是不是意味着医师院外救人可以不担责?也许并不尽然,听听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的解读吧。

 

  《医师法》草案三审,建议院外救人免责,该如何看待?实际上,2020年5月通过、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对此已有界定。《看医界》专栏作者、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对此进行了解读

 

  此前,徐毓才曾就“医师院外救人”进行过专稿解读。一起回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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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审议的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的《医师法(草案)》又会对医师这一善举做出什么样的规定,才能让医师院外放心救人而不再担心呢?

 

  最高法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由于不同法律对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不同,经常出现在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受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结果,从而给法院依法认定非法行医犯罪带来麻烦的问题。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实际上,“非法行医”不但包括“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人”,同时《执业医师法》还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实际上还将非法行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有医师资格但未注册的人,以及经注册但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是:

 

  一、删除《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二、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在《解释》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修改后的《解释》第一条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这一司法解释的重新修订,实际上就明确了“行医的人”是否具备行医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不是“是否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这一改变从根本上给医生院外救人减轻了负担,赋予了院外救人的合法性。

 

  “民法典”助力医生院外救人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这一条规定。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很多鼓励院外救人的规定

 

  作为既要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人民健康的《医师法》理应在保护医师院外救人这一善举方面有所作为。

 

  仔细阅读《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其中有鼓励支持医师院外救人的条款。

 

  第十七条: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会诊、突发事件或者灾害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国家鼓励医师和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这三条鼓励与支持院外救人既有“必须做”的法律要求,也有不做造成后果的惩处条款,即罚则。但从总体上看,医师院外救人免责主要限于三种情形,一是“紧急情况下”,二是“履行政府责任时”,三是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要求的情形下。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医师法(草案二审稿)》一般情况下,医师还是应该按照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即使多点执业,也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在依法允许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执业,或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医师,仍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严重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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